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在日本的应用的附页

发布日期:2024年1月1日

上次更新时间:2024年1月1日

本文件涵盖artience集团公司对位于日本或居住在日本的个人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以及artience株式会社、东洋色材株式会社、东洋科美株式会社、东洋油墨株式会社、东洋油墨工程株式会社、东洋FPP株式会社、东洋B-Net株式会社、东洋翊绚株式会社、东洋管理系统服务株式会社、东洋莫顿株式会社松井化学株式会社对个人信息的处理 这是适用于公司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保护法(15号法律第57号)”(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附件。

另外,附页是本公司集团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方针 (隐私政策) ”(以下是“本方针”)的附件,是为了遵守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令而制定的,关于本方针与附页之间的差异或矛盾,以附页的记载内容为优先。

1.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适用的法令等

本附件所称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本方针“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的“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中规定的信息。

2.关于因特网的个人信息自动收集技术及其无效化

在本公司集团网站的一部分,如本方针“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的“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的“(4) 关于阅览本公司集团网站,或者在本公司集团网站的询问表格等输入表格中输入信息的各位的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所记载的那样,使用CGI、JavaScript、Cookie、Web Beacon及其他类似技术(以下称为“该技术”),在网站访问者没有认识到的状态下,自动收集关于网站访问者使用的信息终端设备及软件(以下,称为“终端系统”)的各种信息和本公司集团网站内的内容的阅览状况等,以及访问日志(包括站点访问者连接的网络服务器的域名,IP地址,访问内容的URL,访问日期和时间等。)等。

这些自动收集的信息和访问日志等不一定包含能够确定和识别个人的信息,但是本公司集团将把这些作为相当于个人信息的信息来处理,在本方针“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的“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中规定的目的范围内使用。

根据终端系统,可以通过更改网站浏览设置功能的设置内容来禁用该技术的功能。要更改终端系统的设置,请参阅终端系统的操作手册或联系终端系统的制造商。但是,受此设定变更的影响,本公司集团网站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可能无法使用。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Cookie策略。

Cookie策略

3.本公司集团已经拥有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关于本公司集团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前 (2005年3月31日以前) 取得,现在仍保有的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本方针“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的“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规定的目的范围内继续利用。

4.共同使用个人信息,委托处理并向第三方披露/提供

除以下情况外,本公司集团不会将拥有的个人信息公开或提供给共同利用、处理的委托及第三者。

  1. 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2. 在统计数据等排斥个人关系的状态下公开、提供的情况下
  3. 本公司集团从本人领取买卖价款等情况下,向有关机关查询支付方法或支付状况等情况时,
  4. 为达到本方针“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的“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中记载的使用目的,向本集团公司适当监督的业务委托方或代理店等本集团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公开、提供的情况
  5. 为了达到本方针“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的“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中记载的使用目的,本集团公司的各公司共同使用的情况
  6.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警察、律师协会、消费者中心或者具有与之相类似的权限的机关,根据具有法律依据的适当程序要求公开、提供的情况。
  7. 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等在实施公共事务时,需要协助的情况下,通过取得本人的同意,有可能对该事务的执行造成障碍的情况
  8. 为保护本人及他人的生命、身体及财产等必要时,难以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
  9. 提供给事先通知本人或公布的共同使用单位时

5.个人信息的共同利用以及委托处理时的对应

本公司集团共同使用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如下。另外,本集团公司在进行个人信息的共同利用及处理的委托时,为了不泄露个人信息,根据合同等规定了义务,同时进行适当的监督。

个人信息项

本方针“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的“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各号中记载的个人信息

共同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委托者的范围

(1) 共同使用
本集团的合并子公司及权益法关联公司

(二)委托办理
我们会告知本政策“二、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中“一、个人信息的获取来源”中列明的来源,或在获取个人信息阶段提前告知。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附件“4.个人信息的共同利用、处理的委托以及向第三者公开、提供”中记载的使用目的

个人信息管理员

artience株式会社(本集团控股公司)

※详细内容请参照本方针“IX.联系人”。

第三国迁移地

本公司集团为了实现上述的使用目的,有时会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如下所示的本公司集团的各公司、事业所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大韩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 (台湾省) 、新加坡共和国、马来西亚共和国、泰王国、菲律宾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缅甸共和国、印度共和国、阿联酋、法兰西共和国、比利时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英国) 、立陶宛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土耳其共和国、摩洛哥王国、美国、墨西哥合众国、巴西联邦共和国

在这种情况下,本集团公司将与个人信息转移目的地签订合同,以确保继续采取与日本个人信息处理公司应该采取的措施相对应的措施,我们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下是“保护措施”)。

但是,法兰西共和国,比利时王国,联邦德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英国) ,立陶宛共和国,匈牙利已被日本内阁办公室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批准与日本国具有基本相同的个人信息保护系统,并且在将个人信息转移到这些国家时不会采取保护措施。

※希望确认保护措施相关内容时,请联系本方针“IX.联系人”中记载的本公司集团指定的对应窗口。

6.对索赔 (如披露) 的回应

本公司集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公开持有的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7款规定的个人拥有的数据。以下相同)、内容的修正、追加、删除、停止使用或向第三者提供等(以下,称为“公开等”)的请求时,在确认是本人或其代理人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应对。

  1. 公开等请求的申请地点

    公开等请求,请用本公司集团指定的方法进行。本方针“IX.联系人”中记载的本公司集团指定的对应窗口接受公开等请求相关的咨询。

  2. 本人确认

    当提出披露等请求时,我们将使用规定的方法验证您的身份。
    如果本人的代理人提出公开等请求,则除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供能够确认本人和代理人双方身份的证明文件。
    如果您是未成年人或成人受监护人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将通过提供证明您的合法代表权的文件来确认您有权代表自己。

  3. 披露费用

    向本公司集团提出公开等请求时,可能会产生手续的应对及调查(以下,称为“对应等”)相关的手续费。本公司集团向本人或代理人索取对应等相关的手续费时,要事先提交手续费金额的估价表。

  4. 其他

    关于公开等请求相关的其他问题,在本方针“IX.联系人”记载的本公司集团指定的对应窗口受理。

7.关于销毁个人信息

本公司集团在不需要个人信息时,将该个人信息不可逆地匿名化或适当地废弃。此外,您可能会继续保留和使用已匿名化且无法识别/识别个人的信息。

8.关于本附件的修改

本公司集团随着法令等的修改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将适当修改本别纸上记载的内容。修改后的附件将通过本公司集团网站等对外宣传媒体公开。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