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董事独立性标准
1.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外部管理人员的独立性标准,以证明公司社外取締役中与公司普通股东不太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外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部管理人员”)为独立董事。 本公司的董事会不承认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外部管理人员为独立管理人员。
-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相关公司(以下统称为“本公司集团”。)的业务执行者 (注1)
- 以本公司集团为主要客户的人 (注2) 或其业务执行者
- 本集团公司的主要客户 (注3) 或其业务执行者
- 本公司主要股东 (注4) 或其重要子公司 (注5) 的业务执行者
- 从本集团公司接受大额捐赠者 (注6) 或其业务执行者
- 顾问、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员(取得该财产的人是法人、工会等团体的,是指属于该团体的人。)从本集团获得大量金钱或其他财产,但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 会计审计师合伙人或职员
- 不属于上述 (6) 或 (7) 的律师事务所、监查法人、税务师法人或咨询农场及其他专业咨询农场,是以本公司集团为主要客户的农场 (注8) 的员工、合伙人、合伙人或员工。
- 本公司集团的业务执行者在其他公司担任外部董事时的该其他公司的业务执行者
- 本公司现为主要股东的公司业务执行者
- 在任命前 10 年内(但是,如果某人在任命前 10 年内的任何时间曾担任过公司非执行董事或审计师,则任命该职位的人员符合上述 (1) 条件(过去 10 年)
- 最近3个事业年度中的某一个,符合上述 (2) 、 (3) 的人
- 最近3年内符合上述 (4) 至 (8) 者(但是,关于 (7) 仅限于实际负责(辅助干预除外。)本公司集团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目前退休或退职的人员。)。)
- 下列人员的近亲属(注9)
A。本集团重要业务主管(注10)
b.近五年内有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
C。上述(2)至(10)所列人员(但是,在(2)至(5)、(9)和(10)中的“管理人员”中,重要业务管理人员为“组织所属人员”包括重要的业务管理人员,如果该组织是审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则还包括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以及 (7)“审计公司的成员、合伙人或雇员。”(仅限于重要的业务管理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注册会计师等资格。)
d.过去三年内符合c以上条件的人
2. 除上述第 1 条规定的要求外,如果公司董事会有理由认为外部官员有妨碍其履行独立外部官员职责的情况,则不得承认其为独 立官员。
3.独立董事应努力维持本标准规定的独立性直到其退休,并在不具备本标准规定的独立性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四。董事会可以修订或者废止本准则。
- 1. “执行人员”是指业务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或员工。
- 2. “主要业务合作伙伴是本集团的人”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① 向本集团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业务伙伴集团(属于直接业务伙伴所属的合并集团的一方,下同),且在上一业务中与本集团进行过此类交易年. 业务合作伙伴集团的交易金额占该业务合作伙伴集团的合并销售额或总收入的2%或以上的人。
② 本集团负有债务的业务伙伴集团,且截至上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业务伙伴集团的债务总额达到该业务伙伴集团合并总资产的2%以上。 - 3.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合作伙伴”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① 本集团向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业务伙伴集团,且上一年度与该业务伙伴集团的交易额占本集团合并销售额的2%以上。
② 对本集团负有债务的业务合作伙伴集团,且截至上一会计年度末对本集团的债务合计达到本集团合并总资产的2%以上。
③本集团借款的金融机构集团(指直接借款人所属的合并集团的主体),以及截至上一会计年度末本集团向该金融机构集团的借款总额年. 占集团合并总资产的2%或以上 - 4.“主要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总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人。
- 5.“重要的子公司”,是指在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业务报告中的“重要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情况” (公司法实施条例第120条第1款第7号) 或其他公司公开发布的材料中被描述为重要子公司的子公司。
- 6.“从我们集团获得大量捐款的人”是指过去3个财政年度平均每年1000万日元或该组织平均年度总费用的30%。收到捐款的人。
- 7.“顾问、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员从本集团公司获得大量金钱或其他财产,但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是指除高管薪酬外,过去3年平均每年从本集团公司获得超过1000万日元财富的人。
- 8.“本集团公司为主要客户的农场”是指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平均收到本集团公司超过该农场合并总营业收入 2%的付款的农场。
- 9.“近亲属”,是指配偶或者二代以内的亲属或者同住的亲属。
- 10. "关键行政人员 "指执行重要任务的人员,如行政董事、执行董事或部门主管一级的人员。
就这样
成立于2015年11月9日
2022 年 2 月 14 日 部分修订